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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17:28:54 10714 浏览 0 回复

讨论:基金管理人最关心十大问题,你怎么看?

以下这10个问题,被评为基金管理人最关心的十个问题,你知道那几个?你怎么看呢?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在境内的投资及收入,要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平台注册然后零申报吗?
答:是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十条,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3.私募管理人名称变更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吗?
答:需要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属于重大事项。另外,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变更基金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等。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合规风控负责人兼职问题,是该岗位不能是兼职人员,还是指该岗位人员在外不能有兼职工作呢?
答:都不可以。而且协会现在要求合规负责人在公司内部,也不可以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位。

6.对证券类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如何才能任职基金经理呢?
答:首先须具备证券类基金从业资格,除此之外,最好有三年及以上金融相关行业工作经历,或过往工作经历与基金经理任职要求相匹配,具有股票/证券投资相关工作经验。

7.公司在备案的时候没有勾选FOF基金的业务类型,现在还可以更改吗?
答:可以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在【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处进行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及填写变更原因。

8.监管现场检查公司情况时会检查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吗?如果会的话,存在员工不缴纳社保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员工自主向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保)?
答:现场检查不一定核查至社保层面,若核查到社保问题,可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员工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

9.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10.一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评估的要求是?
答: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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